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ectronic Components Association,缩写:CECA。是由与电子元件及材料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倡导行业自律,诚信经营,规范会员行为,培育维护良好的电子元件产业市场环境;发挥政府、会员、市场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电子元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团体的网址:www.ic-cec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元件行业进行行业管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建议。
(三)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和引导会员单位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四)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出版报刊、设立网站;开展行业技术、经济、管理、投资、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及会议。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内外产业合作,提升电子元件行业国际影响力;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沟通、交流与合作;协调化解对外贸易争端,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六) 受政府部门委托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行业新产品、科技成果评价;参与电子元件产业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推动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促进标准的贯彻和实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入会;
(二)提交入会申请并完成审批手续;
(三)愿意参加本团体工作,缴纳会费;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子元件生产、销售、科研、教学的单位;与电子元件产业链相关的单位;从事电子元件或产业链相关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电子元件行业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个人履历;
(三)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七)单位会员需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会员代表如调离本单位或退休,需即时更换新的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七)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以民政部颁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为准执行,若民政部颁布的办法更新,自动按其新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共设五位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专职)一名。
(一)当选的五位轮值理事长每位主持协会工作一年,轮值理事长五年任职届满后,可作为下届理事会轮值理事长候选人,轮值理事长从副理事长中选举产生;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实行轮值制,由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承担“理事长轮值制”的理事长要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在下一年度大会上汇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任职到期前协助与下一年轮值理事长进行工作交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二)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要冠以本团体全称,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六)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8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